3.2.1建筑結構設計時,應根據(jù)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后果,即危及人的生命、造成經濟損失、對社會或環(huán)境產生影響等的嚴重性,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。建筑結構安全等級的劃分應符合表3.2.1的規(guī)定。
表3.2.1建筑結構的安全等級
安全等級 |
破壞后果 |
一級 |
很嚴重:對人的生命、經濟、社會環(huán)境影響很大 |
二級 |
嚴重:對人的生命、經濟、社會或環(huán)境影響較大 |
三級 |
不嚴重:對人的生命、經濟、社會或環(huán)境影響較小 |
3.2.2建筑結構中各類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,宜與結構的安全等級相同。對其中部分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可進行調整,但不得低于三級。
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中包含有:增加了地震設計狀況,并對建筑結構抗震設計,引入了“小震不壞、中震可修、大震不倒”設計理念。
地震是自然災害中危害最大的災害之一,對建筑物有著巨大的破壞作用,建筑物抗震效果直接影響著人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,因此,建筑抗震設計早已是刻不容緩、迫在眉睫。
綜合來說,此次修訂要求在進行房屋設計時就要把地震等意外狀況考慮進去,提高房屋的穩(wěn)定性和可靠性標準,確保房屋在極限狀態(tài)下的結構耐久性。既是為了減少地震時的財產損失,更是保障了意外情況中的人身安全。